(2013)宁商辖终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史军与南京远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远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史军,连云港新城热电有限公司,胥卫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辖终字第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远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诚投资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22号1104室。法定代表人顾伟放,远诚投资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飞,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木业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2号。法定代表人胥卫明,顺天木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飞,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军。原审被告连云港新城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热电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东路56号院内。法定代表人胥卫明,新城热电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飞,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胥卫明。上诉人远诚投资公司、顺天木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军和原审被告新城热电公司、胥卫明借款合同纠纷,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案件,该院曾将本案裁定移送原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该裁定,本案由该院继续审理,遂依法撤销该院(2012)雨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远诚投资公司、顺天木业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移送管辖错误并非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范围。指令再审,也并非是指定管辖,一审法院原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3号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白下区法院审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再审裁定撤销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在(2013)雨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中,遗漏原审被告连云港巨龙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霞审 判 员 沙孝民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