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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商外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杰瑞木业有限公司与湖州福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州福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杰瑞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商外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福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杰瑞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超雄。委托代理人:王军。上诉人湖州福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杰瑞木业有限公司(JIRENLUMBERINC.)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湖商外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州福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公司内部决定”为由,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州福瑞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州福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811元,减半收取5906元,由上诉人湖州福瑞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健芳代理审判员  沈国建代理审判员  孙伊涵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