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伟与被执行人谢╳强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之-扣押部分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X伟,谢X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205-5号申请执行人谢X伟。被执行人谢X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灵刑初字第3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谢X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共人民币8725.9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谢X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谢X强所有的部分财产(详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X审判员 梁 X审判员 刘X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X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