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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3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王小协与安徽苏皖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蔡金荣、王锡南、齐立德、汪宗保、何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协,安徽苏皖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蔡金荣,王锡南,齐立德,汪宗保,何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310-1号原告:王小协,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委托代理人:方宏,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玲,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苏皖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机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金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蔡金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蔡金荣,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告:王锡南,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齐立德,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告:汪宗保,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何汛,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协与被告安徽苏皖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蔡金荣、王锡南、齐立德、汪宗保、何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协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苏皖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蔡金荣、王锡南、齐立德、汪宗保、何汛的财产在人民币12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苏皖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蔡金荣、王锡南、齐立德、汪宗保、何汛的财产在人民币12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以上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琼审判员 朱莉娟审判员 国廷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大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