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秦某某,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卫波,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冯某某,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某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晓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