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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灿河、郭吉菊、山东东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刘灿河,郭吉菊,山东东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负责人曹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灿河。被执行人郭吉菊。被执行人山东东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树学,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灿河、郭吉菊、山东东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的(2012)新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43981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58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戚 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