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琼与繁昌县星光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陈斌���周建、程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琼,繁昌县星光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陈斌,周建,程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 � 判 决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717号原告:王琼,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吴光宝,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繁昌县星光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陈斌,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斌,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周建,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程立平,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王琼与被告繁昌县星光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斌、被告周建、被告程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琼的委托代理人吴光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繁昌县星光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斌、被告周建、被告程立平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琼诉称:截止2012年1月1日被告繁昌县星光服饰有���责任公司因经营需要共向原告借款45万元,2012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率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时被告陈斌、周建、程立平自愿为该借款的还款履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期限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后被告没有依照约定支付利息,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1、判决被告繁昌县星光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4计算至还清日止)。2、判决被告繁昌县星光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7500元。3、判决被告陈斌、周建、程立平对被告繁昌县星光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所承担的偿还借款本息、律师费、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王琼为证明自己���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企业信息查询单、户籍人口查询单,证明被告基本信息。3、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约定利率及担保责任人。4、承诺函,证明担保的责任范围及担保期限。5、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被告繁昌县星光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斌、被告周建、被告程立平均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放弃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被告繁昌县星光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率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时被告陈��、周建、程立平自愿为该借款的还款履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期限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后被告未依约履行,原告遂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繁昌县星光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繁昌县星光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4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繁昌县星光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因双方有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陈斌、周建、程立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繁昌县星光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琼借款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至借款付清时止。二、被告繁昌县星光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7500元。三、被告陈斌、周建、程立平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1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661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繁昌县星光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陈斌、周建、程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香人民陪审员 乔 纪 兰人民陪审员 吴 云 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