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稷民西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郭玉杰诉被告稷山县永红煤业有限公司、黄新变、黄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杰,稷山县永红煤业有限公司,黄新变,黄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稷民西初字第76号原告郭玉杰,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委托代理人高过,男,稷山县稷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本单位。被告稷山县永红煤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稷山县西社镇山底村南。被告黄新变,女,194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系稷山县永红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彭广业,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发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稷山县永红煤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毛建公,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杰诉被告稷山县永红煤业有限公司、黄新变、黄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6日通知其于2013年8月13日交纳本案诉讼费13300元,但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