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香法执民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罗玉凤与石顺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凤,石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法执民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罗玉凤,女,汉族,1996年3月6日生,天津市北辰区人,住北辰区果园新村街都旺新城菊芳园8号楼3门302号。法定代理人罗其云。被执行人石顺涛。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香法执民字第40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石顺涛登记在天津金宏立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津A×××××/津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保险理赔金8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顺涛登记在天津金宏立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津A×××××/津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保险理赔金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浩审判员 周虎城审判员 宗海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迎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