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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诉二被告劳动争议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章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李章成。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公司,地址成安县西环路与政府路交叉口。负责人:于顺发,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地址邯郸市滏西大街33号。负责人:秦小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威,系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劳动争议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亚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