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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张美连与李勇、张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连,李勇,张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211号原告:张美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正敏。被告:李勇,现羁押于福建省宁德市看守所。被告:张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连与被告李勇、张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美连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美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美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65元,减半收取2982元,由原告张美连负担。审 判 长  江文杰代理审判员  孙娟娟代理审判员  赵章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谢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