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张美连与李勇、张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连,李勇,张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211号原告:张美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正敏。被告:李勇,现羁押于福建省宁德市看守所。被告:张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连与被告李勇、张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美连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美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美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65元,减半收取2982元,由原告张美连负担。审 判 长 江文杰代理审判员 孙娟娟代理审判员 赵章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谢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