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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高非凡与陈正康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非凡,陈正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346号申请执行人高非凡,男,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委托代理人邹家洪,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被执行人陈正康,男,汉族,1993年8月3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案由:返还财产纠纷本院在执行高非凡申请执行陈正康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汉民初字第014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正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正康返还高非凡垫付的各项费用68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正康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