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终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高玉香、郭靖康与朱海珍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玉香,郭靖康,朱海珍,郭鑫然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终字第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玉香。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靖康。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桂满,张家口市建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海珍。委托代理人秦占海,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郭鑫然。法定代理人朱海珍,系郭鑫然之母。委托代理人秦占海,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高玉香、郭靖康与被上诉人朱海珍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2013)怀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怀来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发回怀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郑晓鸣审判员 王 潇审判员 马瑞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