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桂纯安、刘金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桂纯安,刘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997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南陵县。被执行人:桂纯安,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刘金英,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行非审字第0009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桂纯安、刘金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桂纯安、刘金英向申请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桂纯安、刘金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桂纯安在中国工商银行江阴周庄支行的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友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