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浦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宾某金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芬,宾某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浦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苏某芬,女。被告人宾某金,绰号:“阿七”,男。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7日被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5月29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宾某金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宾某金、被害人苏某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宾某金因无钱赌博,便产生了以介绍女人给他人做老婆为由诈骗钱财的想法。2013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宾某金雇请摩托车窜到浦北县寨圩镇兰门村委会草皮塘村寻找诈骗目标,在被害人苏某芬家中,其以浦北县小江镇光明村委会俄儿麓村黄某的身份,向苏某芬夫妇谎称其本村有一名女人的老公因工伤死亡,获赔10万元,现在带着一个小孩想嫁人,可以介绍给苏某芬的儿子,骗取了苏某芬夫妇的信任。5月13日,宾某金将苏某芬夫妇骗至浦北县百货大楼,谎称在一旁看六合彩资料的两名带着一个小孩的妇女就是想嫁人的周某及其大嫂、侄子,骗取了苏某芬的现金3100元(其中包含600元红包)。之后,被告人便通过编造各种理由诈骗苏某芬的钱财,其中:同月15日,宾某金以女方哥哥要彩礼为由,在浦北县小江镇平马路口骗取了苏某芬的现金5500元。同月17日,宾某金以女方家要钱打点为由,在浦北县小江镇光明路骗取了苏某芬的现金4000元。同月18日,宾某金以女方家急需用钱为由,在浦北县小江镇金浦大街新车站处骗取了苏某芬的现金5500元。同月20日,宾某金以返钱给女方哥哥为由,在浦北县小江镇某路段骗取苏某芬的现金4000元。同月22日,宾某金又以女方奶奶去世需要钱打理后事为由,在浦北县福旺镇某村骗取苏某芬的现金6000元。同月24日,宾某金以送财物到女方家为由,在浦北县小江镇金浦大街新车站处骗取苏某芬的现金3000元、2只鸡、30斤糯米,待苏某芬离开后,宾某金便将2只鸡及30斤糯米以120元的价格卖出。同月28日,被告人宾某金在浦北县小江镇南洋大酒店旁再次对被害人苏某芬实施诈骗时,被识破骗局的苏某芬及设伏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宾某金先后7次骗取了被害人苏某芬的现金共计31220元,骗得的钱财都用于赌博输光了。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指控,认为被告人宾某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害人苏某芬要求被告人退回被诈骗现金31220元。被告人宾某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宾某金因无钱赌博,便产生了以介绍女人给他人做老婆为由诈骗钱财的想法。2013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宾某金雇请摩托车窜到浦北县寨圩镇兰门村委会草皮塘村寻找诈骗目标,在被害人苏某芬家中,其以浦北县小江镇光明村委会俄儿麓村黄某的身份,向苏某芬夫妇谎称其本村有一名女人的老公因工伤死亡,获赔10万元,现在带着一个小孩想嫁人,可以介绍给苏某芬的儿子,骗取了苏某芬夫妇的信任。5月13日,宾某金将苏某芬夫妇骗至浦北县百货大楼,谎称在一旁看六合彩资料的两名带着一个小孩的妇女就是想嫁人的周某及其大嫂、侄子,骗取了苏某芬的现金3100元(其中包含600元红包)。之后,被告人便通过编造各种理由诈骗苏某芬的钱财,其中:同月15日,宾某金以女方哥哥要彩礼钱为由,在浦北县小江镇平马路口骗取了苏某芬的现金5500元。同月17日,宾某金以女方家要钱打点为由,在浦北县小江镇光明路骗取了苏某芬的现金4000元。同月18日,宾某金以女方家急需用钱为由,在浦北县小江镇金浦大街新车站处骗取了苏某芬的现金5500元。同月20日,宾某金以返钱给女方哥哥为由,在浦北县小江镇某路段骗取苏某芬的现金4000元。同月22日,宾某金又以女方奶奶去世需要钱打理后事为由,在浦北县福旺镇某村骗取苏某芬的现金6000元。同月24日,宾某金以送财物到女方家为由,在浦北县小江镇金浦大街新车站处骗取苏某芬的现金3000元、2只鸡、30斤糯米,待苏某芬离开后,宾某金便将2只鸡及30斤糯米以120元的价格卖出。同月28日,被告人宾某金在浦北县小江镇南洋大酒店旁再次对被害人苏某芬实施诈骗时,被识破骗局的苏某芬及设伏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宾某金先后7次骗取了被害人苏某芬的现金共计31220元,骗得的钱财都用于赌博输光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宾某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证人李某琨、李某志的证言及其辩认笔录、被害人苏某芬的陈述及其辩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宾某金指认现场照片及被告人宾某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宾某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312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宾某金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尚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苏某芬请求被告人宾某金返还违法所得30000元,依法应予退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宾某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宾某金诈骗所得的人民币30000元退赔给被害人苏某芬。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 梁代理审判员  何相庆人民陪审员  余艳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业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