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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市民三终字第159号上诉人(原告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关河东路**号九州环宇商务广场*座**层。法定代表人:杨大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考文,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邯郸市世纪皇冠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滏东南大街明珠广场二区世纪皇冠大酒店。法定代表人:郑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英,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2)邯县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考文、被上诉人邯郸市世纪皇冠大酒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县人民法院(2012)邯县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同海审判员  赵建平审判员  赵玉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