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甲、宋某诉被告龚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甲,宋某,龚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72号原告熊某甲。原告宋某。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熊某乙。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甲、宋某诉被告龚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甲、宋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有利于纠纷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甲、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熊某甲、宋某负担。审判员 王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