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陈锡坚与广州市跨越汽车零部件工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坚,广州市跨越汽车零部件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603号原告:陈锡坚,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广州市跨越汽车零部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振全。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锡坚诉被告广州市跨越汽车零部件工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锡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锡坚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林锡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羡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