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执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堂根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851号申请执行人刘堂根。被执行人河南省兴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段63号12号楼东一单元。法定代表人翟大跃,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堂根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十劳人仲(2011)裁字第217号先予执行裁决书,该先予执行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辖区,应当由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第10条、第18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刘堂根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丹萍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永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