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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固民初字第41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朱泽勤,固始县文物局工作人员。被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蔡亭,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泽勤,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在2012年2月经双方亲戚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被告在婚前自称是河南大学文言专业毕业,但婚后发现被告没有该学历,且说话做事从不务实,更不思进取,致使我对被告彻底丧失了信心,故诉至法院恳请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陈某辩称,我与被告虽然结婚时间短,共同生活时间也短,但我为此付出了全部真情和极大的经济代价。为了与原告结婚,我举债支付了70007元彩礼,成个家不容易,我不同意离婚。若原告坚决要离婚,我请求返还彩礼钱。经审理查明,2011年农历8月初原、被告经双方亲戚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陈某在与原告定亲时给原告10007元现金,于结婚当天给付原告60000元现金。婚后无共同财产,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一两个月,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刘某遂以被告陈某不务实,存在欺骗行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两份调查笔录,南大桥乡陈营村委会证明,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虽然共同生活时间短,产生了矛盾纠纷,但这些矛盾均不是原则性的分歧,原告刘某以被告不务实有学历欺骗行为致感情破裂,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果原被告双方能够在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信任,遇到分歧积极主动沟通化解,其夫妻关系是有好转可能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申 铭审判员 张永革审判员 吕 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曼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