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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苏某乙,男,农民。被告马某,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苏某乙、被告马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常因不同事闹矛盾,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马某辨称,我同意离婚,可以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因两人接触时间短,双方不了解,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婚后无子女。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琐事闹矛盾,双方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钱 强审判员 孙金刚审判员 赵洪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兴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