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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商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山东孚元律师事务所与纪德俭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孚元律师事务所,纪德俭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商初字第728号原告山东孚元律师事务所,地址海阳市海阳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学文,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宁,该所律师。被告纪德俭。原告山东孚元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纪德俭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纪德俭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孚元律师事务所诉称:2012年4月份,被告纪德俭发生交通事故,请求我单位为其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索赔工作。双方于2012年7月19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单位依约全面履行了份内外的代理工作,帮助被告完成了庭前定残,全面参与了庭审活动,被告直接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获得了37801.9元案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我单位代理费。要求被告立即付清代理费8000元。被告纪德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被告纪德俭发生交通事故,请求原告为其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索赔工作。双方于2012年7月19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第六条规定本案结案后,被告一次性付给原告人民币8000元。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份内外的代理工作,帮助被告完成了庭前定残,全面参与了庭审活动,被告直接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获得了37801.9元案款,但被告违约,未向原告支付代理费,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付清代理费8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庭举证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孚元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纪德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属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代理合同合法有效。但在案件审结后被告纪德俭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实属被告违约。原告向被告主张索要代理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纪德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山东孚元律师事务所代理费8000元。如果被告纪德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00元,由被告纪德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常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