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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田守伦与龙展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守伦,龙展伟,郑国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62号原告田守伦,男。委托代理人丁志云,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龙展伟,男。第二被告郑国庭,男。原告田守伦诉第一被告龙展伟、第二被告郑国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田守伦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志云,第一被告龙展伟、第二被告郑国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守伦诉称:2011年10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被告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将其私人房的建安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的《包工合同》,《包工合同》约定了工程的名称及概况、承包内容、计价方法、付款方法等内容。原告依照约定及被告方的要求履行义务,于2012年10月完工及验收后交付房屋给被告使用至今。但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至今。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外,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12370.22元。被告已长期使用房屋及已将部分套房出售他人居住使用,但原告催促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时,被告无理拖延至今。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具状至法院,望判如所请: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727120.22元,支付利息46731元(暂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第一被告龙展伟、第二被告郑国庭书面辩称:一、被答辩人未按《包工合同》约定完成房屋建筑工程,己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对未完成的房屋建筑工程部分应按实际工作量的市场计价并在总工程款中扣减。房屋建筑工程在验收过程中,俩答辩人发现被答辩人在以下工程部分存在偷工的事实。L.房屋一楼的铺面各间没有砌砖间隔,天花没有批档;2.公共楼梯没有批档;3.一至十一楼的阳台压顶及构造柱漏做;4.天台房顶没按施工图纸施工;5.工程结束后一至十一层的垃圾没有清除。被答辩人明知上述未完成的房屋建筑工程是其义务却不予履行。因此,在复工过程中,完成上述工程的工作量所产生的损失(包括违约损失、逾期投入使用的损失)共计约50万元。应当在己支付给被答辩人的房屋建筑工程款中予以扣减。二、房屋建筑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被答辩人须赔偿因房屋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实际损失200万元。经俩答辩人验收,整栋建筑二程有l05个飘窗漏水,五楼和六楼的楼梯多做一级,整栋档垂直偏差9公分,墙体个别地方出现漏水、渗水现象。被答辩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以上质量问题,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事实,使整栋房屋的使用价值大大降低。被答辩人须对其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造成的质量问题及以后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因俩答辩人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损失约200万元。三、被答辩人非法侵占俩答辩人一楼铺面,造成房屋无法出租,其租金损失须由被答辩人承担。建筑房屋工程完工至今,被答辩人继续侵占俩答辩人铺面达半年之久,造成俩答辩人的租金损失共计l0万元。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不但不能向俩答辩人主张工程款,反而要赔偿俩答辩人的经济损失l00万元人民币。否则,俩答辩人将保留起诉答辩人的权利。第一被告龙展伟、第二被告郑国庭口头辩称:1.结算单我方不认可;2.工程未完工,一楼档口未砌墙,天花未批荡,楼梯未批荡,阳台构造柱以及11楼房顶未按图纸施工,1-11楼的建筑垃圾未清理;3.质量有问题,105个飘窗漏水,5.六楼的楼梯多做一级,整栋楼的垂直度偏差9公分,外墙漏水,一楼档口被原告占用半年,现在依旧占用,水电费不交。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日,原告田守伦(乙方)与第一被告龙展伟(甲方)签订书面《包工合同》,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工程名称及概况。郑国庭私宅,位于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广汕路边,按图纸施工,整栋楼框架结构,甲方如有更改要按协商单价补回乙方。建筑总高度约43米,建筑面积4500平方。楼层九至十三层由甲方定建筑层。第二条、承包内容。乙方按照惠阳城建设计院施工图所包含基础主体、装修、木工、泥工、钢筋工、架子工、铁钉、扎线的全部人工材料至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的施工全过程。乙方包模板工程的一切材料,包工程所需的一切建筑机械及所需的施工工具,包文明施工,基础从桩顶以上做起,主体以+0.00至天面的女儿墙,装修:包括外墙贴纸皮砖或同体砖,内墙粗底。公共走道墙面贴瓷砖3.2M高墙裙。电梯及大堂墙面贴瓷砖,公共走道及所有地面、楼梯全部贴满地面砖、地脚线(如果要贴大理石由甲方负责,如果贴瓷片由乙方负责)。第三条、计价方法。承包内容计价以建筑外墙滴水面积为单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为242元,全包干单价已包含文明施工措施费(如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挡板等),每浇筑一层砼补给工人生活费工资贰万伍仟元正。工伤、事故、保险,甲乙双方各付一半。每倒一次混凝土,甲乙双方各付一半楱机费。第四条、质量要求。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以上。如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造成返工的工料费由乙方负责,如砼出现蜂,室内渗水,地面墙面瓷片空鼓等浪费的材料由乙方按市场价赔偿甲方。第五条、工期规定。本工程定于2011年11月初开工,从一楼做好开始计算,算240个晴天日子,每个月保证三层版面。第六条、双方责任。1.甲方:派员参与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与监督。配合在施工过程中与外部和有关单位、各工种如水电、消防、门窗、油漆工、电渣压力焊由甲方负责的协调工作,负责三通一平,按照需料计划(除乙方承包内容的所有材料外)及进度需要及时供应材料如钢筋、砂子、转、水泥、瓷片、金属结构,提供商品砼等。2.乙方:按施工图内容及要求按照质量验收规范,合同条款进行施工,保质量,保按时完工,接收和配合甲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查、监督。不无故滋事,不打架斗殴,不盗窃,一经发现从严以经济处罚,最少罚款1千元以上,严重的负一切后果,或送法律部门处理。做到节约、不浪费材料、落地灰回收使用,做到工完料清,所需材料提前3天通知甲方。二楼以上用水泥轻质砖20公分标准砌墙。第七条、付款方法。乙方做每一层版面甲方支付三万元,装修每层砌砖批荡付壹万元。如果甲方没有按时付款造成误工等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余款交房使用付清。留5%保质金一年内付清。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财务各执一份,自签字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对工程质量、结算面积、结算方式、已支付款项等争执不下,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上述所请。另查一,现房屋已经封顶,被告已向原告累计支付工程款797956元。被告方因在施工中提出特殊要求,要补给原告的工程款项还有:改二层夹层工程款5000元;2012年3月11日装模翻工工程款2740元;建造水池2个,每个10000元,共20000元。另查二,经被告申请,受法院委托,惠州市房屋测绘所于2013年7月2日出具《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惠房测字:6410201#####),对涉案房屋总建筑面积测绘结果为3517.53平方米,房屋建筑基底面积测绘惠为296.95平方米。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包工合同、工程款收据、《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询问笔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第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包工合同》,是主体适格的当事人真实意识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告、第一被告之间签订的《包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即原告应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工程,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如何计算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的计算涉及两关键因素,一是建筑总面积,二是每平方米的单价。如果《包工合同》对此两因素有约定,则按照约定计算造价,否则,则通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造价评估以确定工程造价。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再委托评估,这是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的契约精神,也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意识自治基本原则的体现。《包工合同》第三条计价方法内容如下:承包内容计价以建筑外墙滴水面积为单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为242元,全包干单价已包含文明施工措施费(如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挡板等),每浇筑一层砼补给工人生活费工资贰万伍仟元正。工伤、事故、保险,甲乙双方各付一半。每倒一次混凝土,甲乙双方各付一半楱机费。从该条款可以得出,对建筑面积的计算约定以“外墙滴水”计算面积,因而,本院对惠州市房屋测绘所测绘得出的涉案房屋总建筑面积3517.53平方米予以采信;另,双方对单位面积价格也约定每平方米242元包干;因而,此项工程造价为851242.26元(242元/平方×3517.53平方)。此外,被告认可应额外该补给原告的工程款有:改二层夹层工程款5000元,2012年3月11日装模翻工工程款2740元,建造水池工程款20000元。综上,第一被告龙展伟、第二被告郑国庭应向原告田守伦支付剩余工程款81026.26元[(851242.26元+5000元+2740元+20000元)-797956元]。另,原告认为工程的工价为“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的单价是242元,外加每层补助工人伙食25000元”,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理由如下:1.本合同签订时间为2011年10月,当前小金口建筑行业2013年包工不包料工价为260元至280元每平方米;2.合同单价约定的条文“承包内容计价以建筑外墙滴水面积为单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为242元,全包干单价已包含文明施工措施费(如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挡板等),每浇筑一层砼补给工人生活费工资贰万伍仟元正。”,从字面及标点符号的角度来分析,双方约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为242元,且该242元单价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文明施工措施费,另一部分是工人生活费。原告诉请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一被告龙展伟、第二被告郑国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田守伦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1026.26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81026.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2013年3月4日起计至81026.26元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田守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391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田守伦承担10391元,第一被告龙展伟、第二被告郑国庭承担10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镜新审 判 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潘丽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浩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