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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执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桂林名士威食品有限公司与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名士威食品有限公司,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1114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名士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荔浦县新坪镇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0869491-7。法定代表人:曾江赢,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盛景融城A区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55783162-9。法定代表人:梁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桂林名士威食品有限公司与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二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正海代理审判员  牛春风代理审判员  夏 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