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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杨培才、尹洪西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才,尹洪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47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培才,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2012年11月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被告人尹洪西,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2012年11月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培才、尹洪西犯赌博罪,被告人杨培才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培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11日晚,被害人杨某1因其弟杨某2与肖某在云南省绥江县某宾馆门前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纠纷。后肖某纠集被告人杨培才等人赶至绥江县某医院门口并与杨某1发生撕扯。期间被告人杨培才等人持砍刀将杨某1砍伤,经鉴定,杨某1的损伤属轻伤。2012年10月11日至11月4日,倪某、王某(均刑拘在逃)伙同他人在本市万柏林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被告人杨培才、尹洪西受倪某雇佣在赌场内具体进行放款、记帐、收款,截止2012年11月4日,共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人民币676.46万元,倪彬等人非法获利12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培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培才、尹洪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罪2009年3月11日晚,被害人杨某1因其弟杨某2与肖某在云南省绥江县某宾馆门前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纠纷。后肖某纠集被告人杨培才与王某(另案处理)、杨某(另案处理)等人赶至绥江县某医院门口并与杨某1发生撕扯。期间被告人杨培才等人从肖某车中取出砍刀,在该医院住院部附近将杨某1砍伤。经鉴定,杨某1的损伤属轻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杨某1陈述:到了医院后,肖某叫我出去,我出去后,几个人对我拳打脚踢,我开始反抗,到了医院门口,几个娃儿手里都拿着砍刀,我就跑,被绊倒后,他们就上来砍我。经检查,我背上被砍了九刀,左手臂被砍了两刀,左手食指、无名指、小拇指各一刀,左小腿前侧被砍两刀。2、王某讯问笔录:2009年的一天,我和杨培才、杨某三人在街上玩耍,因为一点小事和”杨光棍”他们闹了起来,我们被他们打跑了。我们跑到杨某家拿了三把长约四十公分的西瓜刀,打听到”杨光棍”他们在绥江某医院门口就去了,过去找到”杨光棍”,”杨光棍”摸出一把刀,我们三人拿了藏在身上的西瓜刀砍”杨光棍”,我用刀在”杨光棍”身上砍了三四下,杨培才、杨淘也用刀乱砍”杨光棍”身上,”杨光棍”就跑,我们追住后,看见他的一只手在流血,就没有再砍他,”杨光棍”就住进了医院。”杨光棍”后来到派出所报了案,我们怕被处理,就一起出了三四万元。后来”杨光棍”去公安局把案撤了。3、杨某、肖某讯问笔录,证实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4、证人杨某2证言,证实其骑摩托车撞上汽车,后来被送到医院,大哥杨某1过来后与对方发生纠纷,身上被砍伤多处。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杨某1头顶部、背部、左上臂、左肘部、左胫前、左环指、左小指多处创伤。躯干部创口疤痕累计长度达23.6CM。肢体损伤构成轻伤,躯干部损伤构成轻伤。6、被告人杨培才供述:2009年的一天,我与王某、杨某一起喝茶,王某接了个电话,说肖某遇上事了。不一会肖某开一辆越野车接上我们到了县医院门口,下了车肖某就和杨某1吵了起来,杨某1掏出一把刀乱捅,我就从肖某车中拿了把刀追杨某1。我追上杨某1后,砍了他十来刀。7、赔偿协议、收条:肖玉强一次性付杨某120000元,含误工费、住院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杨某1自愿不去作伤残鉴定。二、赌博罪2012年10月11日至11月4日,倪某、王某(均刑拘在逃)伙同他人在本市万柏林区,抽头渔利;倪彬为牟取暴利,还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被告人杨培才、尹洪西受倪某雇佣在赌场内具体进行放款、记帐、收款,截止2012年11月4日,共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人民币676.46万元,倪某等人非法获利12万余元。2012年11月4日,公安人员在该赌博窝点现场抓获被告人杨培才、尹洪西等11人,收缴赌资人民币7.1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杨培才供述,高利贷是倪某放的,我和尹洪西都是给他打工的。在赌场开的前几天,倪某给我打电话,我那时还在老家,他说想让我赚点钱,他开了一个赌场,让我给他放高利贷,并答应我和尹洪西的工资是高利贷利息的五分之一,并让我和尹洪西保密。具体数目以帐本为准。利息我都交给倪某了。放高利的本金也是倪某的。经核算,帐本上累计放债金额为676.46万元,获利约12万元。2、被告人尹洪西供述,证实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3、证人邓某询问笔录,赌场的组织者和发起人是王某倪某等人。他们开设了一个月左右。每次赌博所抽的头,由杨培才、尹洪西负责收取和记帐,然后把每天所抽的头交给设赌的人。4、抓获经过:根据线索,在万柏林区,当场抓获利用麻将赌博的人员11人,扣押赌资71000元。5、辨认笔录。6、参赌人员杨培丰、唐某、倪某、宿某、王某、文某、邓某、李某询问笔录,证实他们参与赌博的经过。7、扣押物品清单,赌博现场总计扣押赌资7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培才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培才、尹洪西受人雇佣,明知他人实施赌博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培才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培才、尹洪西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培才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14年2月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尹洪西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13年9月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尹利平人民陪审员  郭美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颜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