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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北流市人民医院与封宗辉、封宗杏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封宗辉、封宗杏;北流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北民初字第680号 原告北流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北流市清湖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卡琳,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华,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宗辉,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 被告封宗杏,女,成年,汉族,住所地北流市。 原告北流市人民医院与被告封宗辉、封宗杏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3年8月1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流市人民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陈福光 审 判 员  曾昭胜 人民陪审员  顾 燕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