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595号原告赵某某,女,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被告慕某某,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