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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于明涛与樊志峰、苗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明涛;樊志峰;苗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90号原告:于明涛,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乔屯乡于庙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樊志峰,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阜城县崔庙镇史家庵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系意大利时尚会所业主。被告:苗春艳(苗长青),男,43岁,汉族,河北省阜城县崔庙镇史家庵村人,现住衡水市阜城县,系意大利时尚会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明涛诉被告樊志峰、苗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明涛于二0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以已与被告苗春艳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明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为111元,由原告于明涛负担。审判员  朱志猛二0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