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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莫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莫某。被告:钟某。委托代理人:钟淑君。本案在审理原告莫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莫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莫某减半负担。审 判 员 谢琼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顾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