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莫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莫某。被告:钟某。委托代理人:钟淑君。本案在审理原告莫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莫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莫某减半负担。审 判 员 谢琼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顾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