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郑难难、郑某与浙江大立建设有限公司、汪力平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难难,郑莉,浙江大立建设有限公司,汪力平,朱金良,邵国松,郑镇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3280号原告郑难难。原告郑莉。两原告法定代理人郑乐华。委托代理人胡朝晖,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大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新东公路口。法定代表人傅宝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纪华,杭州市义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力平。委托代理人戴国春。被告朱金良。被告邵国松。被告郑镇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难难、郑莉诉被告浙江大立建设有限公司、汪力平、朱金良、邵国松、郑镇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郑难难、郑莉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大立建设有限公司、汪力平、朱金良、邵国松、郑镇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难难、郑莉撤回对被告浙江大立建设有限公司、汪力平、朱金良、邵国松、郑镇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94元,减半收取2947元,由原告郑难难、郑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维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