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县恒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章志文、俞小荣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恒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志文,俞小荣,俞小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932号原告:嘉善县恒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体育南路137号。法定代表人:俞学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军、缪旭晨(助理),浙江卢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志文。被告:俞小荣。被告:俞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恒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章志文、俞小荣、俞小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恒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10000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物。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恒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章志文、俞小荣、俞小强在银行的存款7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