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叶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叶某。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微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童婉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