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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叶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叶某。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微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童婉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