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许凤与陈在庆、陈在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凤,陈在庆,陈在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72号原告:许凤,女,1968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陈在庆,男,1963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陈在风,男,1955年5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凤诉被告陈在庆、陈在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凤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陈在庆在霍山县人民法院西城人民法庭的由霍山县人民法院(2011)霍民二初字第00037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对葛某某的债权6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在庆在霍山县人民法院西城人民法庭的由霍山县人民法院(2011)霍民二初字第00037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对葛某某的债权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必 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