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武某某。被告唐某某。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生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