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环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武某某。被告唐某某。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生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