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刑复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杨爱国故意杀人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当事人
杨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川刑复字第780号被告人杨爱国,男,汉族,1987年11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岑巩县,农民,住岑巩县,暂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2012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杜伟,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爱国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杨春伍、康素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4月11日以(2013)广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爱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杨爱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杨春伍、康素琼丧葬费15744.5元、交通费3000元,租车拉骨灰盒费用2000元,住宿费1000元,共计21744.5元人民币。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杨春伍、康素琼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刑事判决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讯问被告人杨爱国,听取其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害人隐瞒婚姻状况,有过错,杨爱国属激情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请求对杨爱国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后,合议庭进行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2年10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爱国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水榭花都步行街“喜月峰”按摩店接女友杨某甲(被害人,殁年33岁)下班,发现杨某甲正与一男子亲热。杨爱国十分愤怒,二人搭车回家,在“上西坝”加油站对面的河沟旁下车后,发生争吵,杨爱国遂将杨某甲按倒在地,双手扼住杨的颈部,随后又解下皮带勒杨颈部致杨某甲机械性窒息死亡。杨爱国将杨某甲尸体推下河沟后逃离。杨爱国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姐姐杨某乙,后在姐姐、姐夫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说明材料证实,2012年10月10日5时许,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上西派出所接杨爱国电话称将女友杨某甲杀害要求自首的情况。2.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上西办事处则天南路皇泽寺社区1组排污沟内。排污沟内流动的污水中发现女性尸体一具。该尸体正面朝向西侧,呈坐姿。胸腹部向西倾斜,头顶部抵于西侧沟堤立面。尸体面部朝向水面,在尸体颈部环绕有一根黑色皮带,皮带扣位于颈部右侧。尸体上身着一件上段为黑色,下段为灰色的连体毛线连衣裙,背部衣服向上卷叠,腰背部裸露,尸体腰部以下浸泡在水中,下身着黑色丝袜和黑色打底裤,双脚呈横向叉开状,右脚穿有黑色女式短靴,左脚赤足,穿有丝袜。距尸体710厘米处的污水中发现黑色中长女式外套一件,在外套南侧,距尸体3790厘米处的污水中发现黑色女式短靴一只。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面部青紫淤血,广泛出血点,双侧球睑结膜出血点,口唇、十指甲床发绀。右侧颈部7×4厘范围内6处表皮剥脱,左颈部2处皮下出血,右侧颈部有2有处皮下出血,甲状软骨右侧周围组织0.5×0.5厘米出血,甲状软骨后侧周围组织1.5×l厘米出血,喉腔有出血点,气管内有血性泡沫液体。双肺淤血水肿,可见出血点,心外膜出血点,以上征象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征象。头部皮下出血,颞肌出血,上下唇粘膜挫伤出血,下颌部挫裂创,双膝部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系钝性暴力所致,损伤轻微。综上所述,死者杨某甲死因系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4.检查笔录证实,经法医检查,杨爱国颈部、胸部有擦伤。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喜月峰”浴足房提取的“技师单”证明杨某甲案发前上班的地点及时间。6.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杨爱国及被害人杨某甲的身份情况。7.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O日,杨某乙接到弟弟杨爱国的电话,说把杨某甲杀死了。杨某乙听后不怎么相信,让杨爱国先回家。杨爱国4时许回来没有穿上衣,下身穿一条牛仔裤,什么颜色没注意,脚上穿着一双灰色拖鞋,牛仔裤上没有皮带,胸口看到很明显的抓伤,有很多条,杨爱国说是掐杨某甲时被杨某甲抓伤的。杨爱国称“我看见杨某甲跟一个男的卿卿我我,我气不过,就把杨某甲给杀了”。杨爱国称是在“皇泽寺”加油站旁边那个桥附近杀的,尸体扔在了河里。杨某乙和丈夫就劝杨爱国自首。10日5时许,杨爱国就用手机打的“110”报警,然后杨某乙的丈夫杨某丙陪杨爱国去了杀人的地方。杨某甲是杨爱国的同居女友,自称结过婚,还有小孩,而且也没有离婚。听说杨某甲是卖淫的。8.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0日4时许,妻子杨某乙将杨某丙喊醒说杨爱国杀人了。杨爱国回来后杨某丙问是怎么回事,杨某丙说的意思大概是用手掐死的,把人扔在黄泽寺旁边的河沟里的。随后杨某丙、杨某乙劝杨爱国去投案自首,杨爱国便打电话报警。杨某丙陪同杨爱国到现场附近等警察,警察来后带走了杨爱国。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证实,张某某经营的“喜月峰”浴足店在东坝水榭花都步行街路口。杨某甲是店里的员工,在店里上班有一个月了,杨某甲是经过其男朋友介绍到店里上班的,他男朋友就是案发当天凌晨带走杨某甲的男子,家好像是旺苍的。杨某甲的男朋友好像叫杨爱国。案发当天2时许,当时最后一个客人是杨某甲在服务,后来杨某甲的男朋友来了,将杨某甲接走。张某某经辨认后确认杨爱国即是案发当天凌晨将杨某甲叫走的男子。10.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0月10日2时许,梁某某在“喜月峰”洗脚房二楼休息室睡觉,听见楼下有人在喊“小杨”。那个人喊了十多分钟左右,还跑到洗足房二楼的营业厅门口,敲营业厅大门。过了一会,老板“张姐”就叫梁某某起来上钟,梁某某见“杨姐”拿着手机出去了,并且跟一名男子走了。梁某某到“雅5”给客人洗脚按摩了。刚开始是“杨姐”在给那个客人服务。梁某某经过辨认后确认,杨某甲即是在“喜月峰”浴足房上班的杨姐。杨爱国即是案发当晚叫走杨某甲的男子。11.证人唐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杨某甲是唐某甲的妻子,去年8月份开始在广元市一家饭店打工,直到出事前两个月杨某甲都说还在饭店打工,后来就没联系了,就不知道杨具体在干什么。两人平时的收入还是可以,家里经济是唐某甲在管,平时都要给杨某甲拿钱,但是出事前两个月没有给她拿钱,杨自己在挣钱养活自己。出事之后才知道杨某甲在“喜月峰”按摩店上班。知道杨某甲在广元市除了和杨的姐姐、哥哥交往外,其余就不清楚了。唐某甲对本案死者进行辨认后确认是其妻子杨某甲。12.被告人杨爱国的供述供认,2012年10月10日2时许,杨爱国下班就到东坝水榭花都旁一洗脚房接女朋友杨某甲下班。到洗脚房后,看见杨某甲和一个男人在一起卿卿我我,当时很生气。就接上杨某甲打的回上西女皇路的租住房,在走到“上西坝”加油站对面时下了出租车,下车后问杨某甲“在店子里面和一个男人抱到一起干什么”杨某甲就回答说“我要挣钱,难道你给我拿钱?”并说同那个做按摩的男人发生了性关系,那个男的还给了500元钱。然后二人就发生争吵,还抓扯起来,杨爱国将杨某甲按倒在地上,骑在杨某甲身上,双手卡住杨某甲的脖子,杨某甲一直求饶,杨爱国当时很生气,想杀了杨某甲也就不想活了,继续掐杨某甲的脖子,杨某甲反抗将杨爱国的脖子等处抓伤了。具体卡了多久不记得了,怕杨某甲没有死,就取下自己的腰带,骑在杨某甲背上用腰带套在杨某甲的脖子上继续勒,直到杨某甲没有动弹了。用手摸了摸鼻子,感觉已经没有呼吸了,并且叫杨某甲的名字也没有反应,就估计已死了。因害怕还没有死,杨爱国就将杨某甲抱起来扔在旁边的水沟里,当时想的是,如果没有死,把杨某甲扔进水沟里,要么摔死,要么淹死。当时不知道怎么办,在现场呆了一个多小时,想是自首还是逃跑,最后就打电话给姐姐杨某乙说把杨某甲杀了。姐姐不相信,杨爱国回到姐姐的住处,姐姐、姐夫劝杨爱国自首,最后姐夫带杨爱国到上西派出所投案自首了。杨某甲和杨爱国谈恋爱三个月了,杨某甲没有离婚,说和老公感情不好。杨爱国脖子下面胸口上有四处抓伤,都是在杀害杨某甲的过程中杨某甲反抗时形成的。在打斗的时候,杨某甲的黑色外套掉了,杨爱国把衣服丢进了河沟里面,杨某甲的一只鞋子也掉进了河沟里面。案发后,杨爱国对作案地点、杨某甲的工作地点以及作案工具皮带进行了辨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爱国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采用扼颈、皮带勒颈等方式致杨某甲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杨爱国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杨爱国的指定辩护人所提“被害人隐瞒婚姻状况,有过错,杨爱国属激情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请求对杨爱国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杨爱国与被害人杨某甲系自由恋爱,且在案发前杨爱国就明知杨某甲的婚姻生活状况,杨爱国未能正确处理两人的关系,而故意杀人,被害人并无过错,杨爱国的自首情节和认罪态度,原判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体现,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广刑初字第1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爱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淑华代理审判员 王 建代理审判员 温晓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春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