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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海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台州市富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创世航运服务公司、硕达(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市富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创世航运服务公司,硕达(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海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富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贤明。委托代理人:钱航。委托代理人:张鑫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创世航运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JEANFRANCOISPINSON。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硕达(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EROMEPETIT。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斌。上诉人台州市富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创世航运服务公司、硕达(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提出上诉后,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台州市富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台州市富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健芳代理审判员  孙伊涵代理审判员  沈国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游利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