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新英与孟现敢、孟兆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英,孟现敢,孟兆华,孟现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222-1号申请执行人刘新英,女,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孟现敢,男,194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孟兆华,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孟现凤,男,194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刘清权与孟现敢、孟兆华、孟现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孟现敢、孟兆华赔偿刘清权43016.10元,孟现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刘清权死亡,变更刘清权四女刘新英为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孟现敢、孟兆华、孟现凤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孟兆华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孟现敢、孟兆华、孟现凤银行存款43016.1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东方审 判 员 高卫东代理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庆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