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执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平申请执行陈正品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陈正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A(2013)包执字第01223号申请执行人陈平。被执行人陈正品。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一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正品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人民币140000元,利息32200元,案件受理费1902元,并承担执行费2483元,合计人民币1765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应给付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即11.2%计算,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陈正品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765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应给付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即11.2%计算,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 利审 判 员 张文曦代理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远伟合议庭笔录(2013)包执字第01223-1号时间:2013年2月19日地点:执行局合议庭:盛利、张文曦、汪民军记录人:吴远伟汪: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一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正品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人民币140000元,利息32200元,案件受理费1902元,并承担执行费2483元,合计人民币1765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应给付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即11.2%计算,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陈正品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765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应给付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即11.2%计算,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张:同意上述意见。盛:同意汪民军意见。合议庭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陈正品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765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应给付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即11.2%计算,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