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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丁学刚 与潘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学刚,王金龙,王维坤,潘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092号原告:丁学刚,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金龙,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维坤,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潘江,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学刚、王金龙、王维坤诉被告潘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丁学刚、王金龙、王维坤以想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学刚、王金龙、王维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学刚、王金龙、王维坤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回原告丁学刚、王金龙、王维坤。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