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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中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江明中、周德年、胡克渔、龙永平、XXX、牟某某、郭某甲、廖某甲、石战军、葛浩、胡伟雄、张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明中,周德年,胡克渔,龙永平,XXX,牟某某,郭某甲,廖某甲,石战军,葛浩,胡伟雄,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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