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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桥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潘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桥民初字第142号原告:潘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 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高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