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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一法执字第46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林慰凡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林慰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执字第468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中山。负责人:杨志盛。被执行人:林慰凡,男,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林慰凡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35931.16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2年11月30日分别为32063.65元、14503.87元,其后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69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本案执行中,依法向工商、车辆管理部门以及本市各大银行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另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林慰凡、许双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1)中一法执字第2182号,执行依据:(2010)中一法民二初字第758号]的过程中,于2012年3月1日委托深圳市国潼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林慰凡、许双萍所有位于中山市三乡镇金涌大道雅居乐花园逸湖居V5幢503房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深圳市国潼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评估后作出深国潼联评字(2012)3001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核定上述房地产价值为311912元。本院依法将上述评估报告向相关当事人予以送达,相关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于2013年3月7日依法委托中山市中宝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并于2013年7月12日以213000元拍卖成交。对于上述213000元房地产拍卖款,本院在被执行人林慰凡、许双萍的债权人之间进行了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313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拍卖款已经分配完毕,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3)中一法执字第46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叶迟玖执行员  李劲松执行员  王 念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