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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二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子杰与王小芬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杰,王小芬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630号原告张子杰。被告王小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杰与被告王小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二0一三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