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二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子杰与王小芬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杰,王小芬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630号原告张子杰。被告王小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杰与被告王小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二0一三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