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张海艳与被执行人恒业集团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艳,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艳,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培军,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尚远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支占尧,男,汉族,日现系恒业集团公司商南县医院迁建工程项目部副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海艳与被执行人恒业集团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商南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张海艳受伤产生的医疗费224032.08元、误工费13600元、护理费233000元(含住院期间护理费17000元、后期护理费2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70元、营养费1490元、残疾赔偿金9050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1138元、交通费12050元、住宿费3170元、残疾器具费2249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660944.08元,由被告恒业集团公司承担25%即165236.02元;由被告马峰建、张洪建各承担30%,即198283.22元,二人共计396566.44元,并由马峰建、张洪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其余15%的损失即99141.62元,由原告张海艳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8105元、鉴定费1400元,共计9505元。并由被告恒业集团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225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恒业集团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书内容。据此申请执行人张海艳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恒业集团公司支付张海艳受伤产生各项损失共计165236.02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鉴定费225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张海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6月15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恒业集团公司按期将执行款165236.02元和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2250元汇入法院执行帐户。现执行款167486.02元由申请执行人张海艳委托代理人李培军及丈夫唐映平全额领取。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2412元由被执行人恒业集团公司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恒业集团公司承担25%即165236.02元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 汪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