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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民二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丁成发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成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二初字第00361号原告:丁成发,男,1934年11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阚乃同,明光市柳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负责人:张智强,该单位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红兵,该单位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丁成发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成发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成发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成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丁成发负担。审判员  袁志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