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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与昌邑市康达实业有限公司、王宝宗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行,地址昌邑市。法定代表人孙善伟,行长。被执行人昌邑市康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昌邑市。法定代表人王宝宗,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宝宗。被执行人孙瑞霞。系王宝宗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昌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昌邑市康达实业有限公司、王宝宗、孙瑞霞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昌邑市康达实业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土地和房屋进行抵押(昌国用(2006)字第481号地产、昌房权证奎聚字第××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昌邑市康达实业有限公司座落于昌邑市金海路西、恒祥路南土地一宗,使用面积22769平方米。(产权证号:昌国用(2006)第481号、抵押证号:昌他项(2008)第084号);位于昌灶路137号土地一宗(产权证号:昌国用(2005)第188号)、座落于昌邑市金海路西、恒祥路南房屋5幢,建筑面积共计11256.84平方米。(房产证号:昌房权证奎聚字第××号、抵押证号:昌房抵他字第4113号),座落于昌灶路137号房产一宗,房产证号:奎聚字第××号1幢、2幢、01157号3幢、4幢、5幢、01158号6幢、7幢)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元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