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6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与陈艳梅,王俊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陈艳梅,王俊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629-1号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孙智峰。委托代理人唐白磊,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流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陈艳梅,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反诉原告)王俊,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诉按撤诉处理。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967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8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 劲 锋人民陪审员 武   农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意(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