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5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进锋诉高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锋,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575-1号申请执行人王进锋,男,汉族。被执行人高莉,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进锋诉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18日以(2013)新密执字第575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L55**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于2013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高莉所有的登记在郑州市祥云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AL55**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圣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