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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民初字第3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余孔珠与余德兴、余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孔珠,余德兴,余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3324号原告余孔珠,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云峰,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小燕,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德兴,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余云琴,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孔珠与被告余德兴、余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孔珠于2013年8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本案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余孔珠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孔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87.5元,由原告余孔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丽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黎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