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民一初字第02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熊仕海诉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2258号原告:熊仕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王福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九美,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仕海诉被告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仕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仕海负担。审 判 长 芮发勤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左 弢